来源:http://www.guanhougan.cc作者:观后感时间:2025-10-15 10: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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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观后感影评
夜色微阑,此起彼伏的焰火,把龙年元宵节的星空,打扮得五彩斑斓。我却坐在沙发里,陷入沉思。
下午看了电影《第二十条》,是朋友动员去的,希望我能写点观感。第一印象,片子拍得不错,不像网络上各种差评,用一句时髦的话说,里头正能量满满。我不擅写影评,也不愿与人论争,就说点引发的思考吧。
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掀起的改革,其中极重要一项任务,就是依法治国。之后几十年,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法律,法制,已经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乃至生老病死,都处处关乎法律。而与每个人关系最密切的,是《民法典》和《刑法》。民法是规范每个公民的权利义务的,而刑法,则是籍以打击犯罪,保护个人、集体(公共)和国家利益的。电影《第二十条》,就是以某检察院及其两名主办检察官,围绕刑法第二十条办理的一桩刑事案,演绎的一场触目惊心的故事。
笔者以为,这个影片之所以引起轰动,除了编、导、演比较成功地演绎了一个袭人魂魄的故事,它更深层的原因,是揭开了当今社会的一个痛点。
影片演绎的是刑法第二十条,而影片情感代入的,却是人们面对法律时的诸多伤痛和无奈。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真正会关联到刑法第二十条的人,毕竟是少数,如果生活中比比皆是这样的案件,这个社会就太悲哀了。但是在现实中,不管是哪类刑事案件,只要被侵害者是个人的,都涉及到至少一个受害人,背后是一个或几个家庭;也必然涉及到一条或几条刑事法律。可是,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判决,给了真正的罪犯应有的惩罚,还了受害人一个公道,包括那些没有犯罪而被错捕错判的人?我们看不到这方面的官方统计,不过就网络媒体上披露揭露出来的案例,已足够触目惊心。如果再联系全国各地落网的公检法腐败分子,哪一个背后不涉及一桩到数桩贪赃枉法的案件?哪一桩枉法裁判案件的受害人,不是被“法律”错砍了一刀?
就拿本片中的几个冲突为例,第一例,校园霸凌。是非非常清楚,第一个受害人,是被霸凌的学生,没有人保护;第二个,韩雨辰,本是见义勇为者,最后却成了侵害人;第三位,韩雨辰母亲,本是据理力争反击侵害,结果也成了侵害人,还被关进看守所。在这里我们看到的几乎全是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这是电影里的真实情节),而韩雨辰还是生活在一个特殊身份特殊关系的家庭,父亲是检察官,舅舅是市刑警队副队长。如果现实也真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个派出所,这几个警官,已经堕落到了什么地步?在现代摄影摄像技术已经发达到几乎人手一机,室内外监控遍布城市的今天,要查清这几桩霸凌事件真的很难吗?是查不清还是不去查?怎么就能让一名检察官委屈到要靠送礼求情而让正义向邪恶低头?我在影院里听到了一片唏嘘声,他们是在为韩雨辰一家叹息吗?如果这个被霸凌的同学不是韩雨辰,而是一个普通工农子弟,那是不是提上猪头也找不到庙门?全国有多少校园霸凌、村霸霸凌、工头霸凌、黑恶势力霸凌?如果受害人及其家属都如韩明者辈无能无奈到这种田地,那他们还靠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片的第二例冲突,是公交车司机,他本来是见义勇为者,结果却成了侵害人,还被定了罪判了刑。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为影片的主题设计的一个桥段冲突,不过影片制作人明确注明本片的故事都有真实案例。那么问题来了,这是一个服完刑的案件,是经过公检法三个部门侦、捕、诉、判的案件,这么多部门,这么多专门学法、执法的法律工作者,就没一个人能正确甄别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吗?公、检、法三部门分立,侦、捕、诉、审各司其职就是为了监督制约,怎么就能办下这样的错案?什么叫“沉睡的法条”?每一条法律都在那里明明白白写着,是法律沉睡了?还是举着法律之剑的人沉睡了,或者得了软骨病?尽管我们承认,有些案件的确非常复杂,甚至可能永远找不到证据而无法定罪,但就本片这个案例而言,监控录像那么清楚,谁都看得明白司机张贵生是为保护遭猥亵的弱女子,挺身而出制止侵害人,混战之下失手给侵害人造成重伤。他既无犯罪动机,也不是为维护自己的私利,搏斗时作案人并没有停止侵害停止攻击,他仍是在制止不法侵害,怎么就能认定为互殴呢?还被判了三年的实体刑,工作也丢了,生活陷入困境,又不幸丧命在上访路上。我在剧场里听到了击节痛骂声,大家在痛骂谁?是在骂“沉睡的法条”吗?
第三个案例,也是本片的主线故事,村霸刘文经,在公然一再凌辱聋哑人郝秀萍甚至把她丈夫王永强(其实他也是受害人)用铁链像狗一样拴在院子里,当着他的面强奸他妻子;作恶后还胁迫他,每次来强奸,都要把他用铁链拴起来;最后被愤怒绝望的王永强在与他打斗中他去拿刀时,遭王永强反杀。说实话,这样的故事,我是一直不敢写的,写了也担心杂志会不会登。仅此一点,我认为就该向这部影片的编导和制作人致敬,是他们勇敢地揭开了当今现实灰暗的一角,如果这几个情节也有真实的原型,那真是太令人发指太叫人毛骨悚然了!不过我们都知道一个真实案例,一个黑社会老大,竟然敢当众扇县委书记的耳光,那么不难想象,他要欺凌霸占几个小老百姓,还不是小菜一碟?我们不禁要问了,是谁给了他们这么大的胆量?是刑法吗?是刑法第二十条吗?
写到这里,笔者想指出这部影片的一个瑕疵,就是检察院主持召开的听证会(全剧还有若干处小瑕疵,但是瑕不掩瑜,就不一一了)。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认知,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在没有确定案件性质之前,是不必要召开这种听证会的。如果认为需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法律规定只需或应当听取受害人代理律师和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或者案件错误,应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如果认为批捕错误或者犯罪嫌疑人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触犯刑律但根据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应当自行纠正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检察院的法定职责。检察院只有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后,侦查机关提出异议或者受害人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控告,才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听证会。而本片中的听证会,却是在检察院没有对案件作出不起诉或者退回案件的决定之前召开的,并且是在刘文经试图拿取行凶的刀具已经被找到,证明王永强属于正当防卫的事实和证据已经完全具备的情形下召开的,这就不可思议了。而更为挫败的是,居然在听证会上还发生了主办检察官和分管副检察长意见相左的情形,主持会议的检察长竟然还当众问韩明,那你的结论是什么,防卫过当?这就更为可笑了。请问这个听证会的目的是干嘛?是要参会人来判定两位检察官谁的意见正确吗?是要参会人来决定这个案件应该不应该起诉,适用不适用第二十条吗?检察院的主要职责就是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并监督执法,现在居然要请各界人士来决定本应该由自己决定的事项,岂不有些滑稽?不是说检察员不可以有不同意见,但是,只能在内部研究、讨论、判断、决定,必要的时候可以上检委会投票决定,而不能把分歧意见端到听证会上、众人面前。检察院是公诉机关,它代表的是国家意志,对外只能是一个声音,而不是杂驳的个人意见。这也是为什么有网络文章,说检察官说了辩护律师的话。笔者认为韩明的那番话是可以说的,但不应该在这个场合说,而应在检察院内部案件分析会或者检委会上,或者写在退回侦查机关的说明文件里。
而尤为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当韩明说出王永强案属于“正当防卫,无罪,不予起诉”的意见后,分管副检察长却当众列举了全国22例同类案件,指出当事人都被判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以此来推翻韩明的意见。而主持会议的检察长更是站在副检察长一边,说对王永强以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审查起诉报告,在法律上没有问题,如果推翻了,就等于推翻了以前全国所有同类案件的判决,还问韩明知不知道,这样做,会对全国的司法系统造成多大的影响?这就叫人愕然了。一位检察长,怎么能说出这样的话?且不说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是判例法,也且不说全国的同类判决是否正确,一位检察长,在审查判断一个案件应该适用哪条法律哪个罪名时,怎能不是去考虑每个案件特定的事实和证据,不去考虑每个个案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身家性命,以及该被告人有罪没有罪,该罚不该罚,而是照搬别的判例,而是考虑会给司法系统造成多大负面影响,这真叫人听得惊掉大牙毛发倒竖!当然笔者也可以理解为,这才是制片人和编导者苦心孤诣之处,影片就是要通过这样的诘问纠问,来揭示司法系统在执行刑法第二十条存在的问题,来树立司法人秉公执法的形象。不过笔者还是要善意地指出,这组镜头设计的场合不对,因而也就打了折扣甚至适得其反。另外还应指出,这个案件涉及到个人隐私(被强奸人),即使公诉到法院,也不能公开审理,怎么可以公开在听证会上呢?而编导不仅把它放到了听证会上,还设计了对外直播,坦率地说,这样做,直接就是违法了!
但是,无论这部影片里有多少瑕疵抑或硬伤,在21世纪这个龙年之春,在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进行了40多年,人民已经越来越切肤感受到、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迫切要求法律不能向不法低头,更不能与不法同流合污的呼声越来越高、越来越强烈之际,它就像一记惊雷,在华夏大地上掀起了波澜。无论编导和制片人的主观动机和初衷是什么,它客观上还是喊出了广大民众的心声,发出了对正义的进一步呼唤。而正义首先要靠法律来维护,尤其是刑法。刑法是由法律人来执掌、运用的,如果说普通民众也能使用,只能聘请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当然自己也能辩护)。所以,与其说这部影片是在唤醒民众的法律意识,毋如说是在召唤、警醒我们的法律人包括律师,必须用良知、责任、勇气和智慧,来掌握好运用好这柄正义之剑,不能使它受到污染、亵渎,发生偏差;一旦被污染、亵渎,它伤害的就不仅是几个受害人,而是整个社会,危及的乃是这个国家的根本!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部影片也在昭示我们,我国的法治建设,依旧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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